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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C区外管廊输送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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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类型 |
安全验收评价 |
行业类别 |
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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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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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日,公司住所在四川省广安新桥化工园区,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新建C区外管廊输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经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批准立项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206-511624-04-01-264027】FGQB-0095号。C区外管廊输送工程项目起点为广安宏源化工有限公司和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终点为利尔化学208亩(C区)、385亩(A区)和绿源厂区(D区)。广安宏源化工有限公司到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三期东北角主要敷设液氨、NMP等介质的2根管道,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主要敷设氢气、液碱和液氯等介质的3根管道,广安诚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角到N-2管廊主要敷设液氨、NMP、氢气、液氯、液碱等介质的5根管道。诚信厂区内新增设备:氢气压缩机、液氯泵和液碱泵;C厂区内新增设备:液碱储罐和液碱装车设施。同时新建紧急切断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视频监控、防喷溅防护罩、温度/压力/流量检测报警联锁、警示标识、防静电接地设施、安全阀、阻火器、管廊防撞设施等辅助设施和安全措施。 建设单位委托四川省中安恒升应急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并已通过审查,并于2024年8月30日取得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广市应急行审〔2024〕26号)。 建设单位委托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了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已通过审查,并于2024年12月31日取得广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意见(广市应急行审〔2024〕40号)。 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编制了该项目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并于2026年4月2日取得了《试生产方案评审意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原国家安监总局十部门令2015年第5号公告,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8号和2026年第3号公告修订)规定,该项目主要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氨(危序号:2)、氢(危序号:1684)、氯(危序号:1381)、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危序号:1669)。其中氯属于剧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88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总局令79号修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总局令第79号修正)、《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中液氯、氢气、液碱、液氨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年版),该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原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氨、氯、氢。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2020〕3号)的规定,该项目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氨、氯。 根据《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该项目不涉及禁止类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涉及限制类危险化学品:氯。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范围可知,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不适用于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88号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改)、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受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铭智安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C区外管廊输送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工作。为保证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评价工作组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在试生产运行现场的情况调研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编制了《C区外管廊输送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现场勘察以及与建设单位沟通情况,该项目截至2026年5月8日,该项目仅完成氢气、液氯和液碱三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建设。本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仅针对氢气、液氯和液碱三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该项目规划的液氨和NMP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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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组长 |
罗军 |
技术负责人 |
王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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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杨青旭 |
过控负责人 |
滑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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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姜小梅、郑怀江、郭华、霍凯芳、徐跃、齐海泉、毛更生、杜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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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勘察人员 |
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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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程超 |
报告完成时间 |
20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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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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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C区外管廊输送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运行符合国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1〕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主席令〔2025〕第六十四号)、《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该项目的危险因素在可控范围内,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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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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